不從事任何不誠信行為
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。適用對象包含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及具實質控制能力者。
本公司主要業務為承攬政府機關與企業之資訊服務。誠信不僅是道德要求,更是承接公共服務專案的基本要求。
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。適用對象包含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及具實質控制能力者。
守則專章規範政府採購行為: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所定行為、不得對機關人員行賄餽贈、投標文件所載人員學經歷與實績均應據實填報。
指定行政總務組為誠信經營推動兼職單位,由總經理督導,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形。
往來前評估合法性與不誠信行為紀錄,契約納入誠信條款;交易相對人涉不誠信行為者,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。
經董事會決議通過,自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
七章二十一條。明列 9 類禁止行為、政府採購特別規範、誠信風險辨識與評估機制、對商業夥伴之誠信要求、教育訓練與資訊揭露義務,並訂有遵守聲明書、教育訓練紀錄表與商業夥伴誠信查核表三項附錄。
六章二十一條。訂明三種檢舉管道、受理匿名檢舉、受理窗口利益迴避、各階段處理時限、禁止不利處分與舉證責任倒置、內部限制檢舉之條款無效,以及紀錄保存與年度統計揭露。
每年至少辦理一次,就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風險之活動逐項辨識、訂定防範措施與監控方式,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。現行辨識出 7 項較高風險營業活動。
任何人發現本公司人員有違反誠信經營守則之情事,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提出檢舉。本公司受理匿名檢舉;受理窗口、調查小組成員及所有因職務知悉之人員,對檢舉人身分、檢舉內容及調查資料負保密義務,於離職後仍繼續有效。
integrity@riease.com
依本辦法第五條,本信箱存取權限僅限受理窗口,其他人員(含資訊人員)不得存取;系統管理者對本信箱之任何存取行為均應留存日誌。
桃園市蘆竹區錦興里中正路 365 號
睿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「誠信檢舉專用」收
信封請加註「密件」。
向受理窗口或董事長當面提出,由受理窗口作成紀錄並經檢舉人確認。被檢舉人為總經理、董事或受理窗口本人時,改由董事長指定之其他董事受理;被檢舉人為董事長時,由監察人或其餘全體董事共同受理。
以檢舉人指定方式回覆已受理及案號(匿名檢舉除外)。
判斷是否屬本辦法檢舉事項、是否有調查必要。
案情複雜者得延長,每次延長以 30 個工作日為限,並通知檢舉人。
於不影響調查及不洩漏他人隱私之範圍內,告知檢舉人處理結果。
涉及重大違法、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或涉及政府採購者,受理窗口應立即通報董事長。
檢舉制度若不保護檢舉人,就只是形式。本辦法就此訂有四項具體機制。
不得因檢舉人提出檢舉、協助調查或拒絕從事不誠信行為,而對其解僱、終止契約或委任、降調、減薪、剝奪升遷、為不利考績或職場排擠。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處分無效,檢舉人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。檢舉人為供應商、分包廠商或客戶者,本公司亦不得因其檢舉而終止契約、減少交易或為其他不利對待。
檢舉人於提出檢舉後 1 年內遭受前述不利處分者,推定為因檢舉所致;本公司應舉證證明該處分係基於檢舉以外之正當理由,否則應撤銷該處分並回復原狀。
檢舉人得申請調整工作場所、工作內容或直屬主管;因檢舉而涉訟者,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;因檢舉而受有損害者,本公司應予補償。
本公司與員工、供應商或其他相對人所訂之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其他約定,如有禁止或限制其向本公司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檢舉、揭弊之條款,該條款無效;保密義務之約定不得作為限制依法檢舉揭弊之依據。
依守則第十條,本公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誠信風險評估。現行辨識之 7 項較高風險營業活動與對應防範措施如下。
風險:圍標、綁標、洩漏底價、借牌投標、投標文件不實記載。
防範:投標前由推動單位審查文件真實性、簽署誠信治理承諾書、投標人員簽署利益迴避聲明;以投標文件雙人覆核紀錄監控。
風險:餽贈、招待、回扣。
防範:禁止對機關人員提供任何形式利益,訂有受贈與招待之申報及退回程序;以招待餽贈申報紀錄監控。
風險:收受回扣、圍標、與不誠信廠商往來。
防範:往來前誠信查核、契約納入誠信條款、採購核決權限分層;以供應商評鑑紀錄監控。
風險:洩漏客戶機密、個資外洩、營業秘密侵害。
防範:保密同意書、ISO/IEC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制度、存取權限最小化;以 ISMS 內部稽核監控。
風險:使用未授權軟體、侵害第三人著作權。
防範:開源軟體授權清查、軟體授權管理、著作權歸屬約定;以軟體授權盤點紀錄監控。
風險:進用機關人員親屬、利益衝突未迴避。
防範:任用前利益衝突聲明、派駐人員親等查核;以人員聲明書監控。
風險:請款文件不實、虛報工時或人力。
防範:請款文件與勞保投保紀錄、工資清冊勾稽,並出具計價法律責任切結;以請款覆核紀錄監控。
依《檢舉暨吹哨者保護辦法》第十八條,本公司每年統計檢舉案件之件數、類型與處理結果,向董事會報告並於本專區揭露;依《誠信經營守則》第七條,推動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誠信治理執行情形。
115 年度(制度施行起至今):檢舉案件 0 件。本公司誠信治理制度於 115 年 8 月完成建置並持續實施;相關紀錄自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。
一般業務洽詢請走聯絡我們;檢舉案件請使用上方之專用管道,以確保受理窗口之利益迴避與保密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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